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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诉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四川省xx,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XX诉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练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袁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XX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宋XX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袁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宋XX现金小写(2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期限二个月,借款人:袁XX,2016年10月31日”。原告宋XX于同日在中国XX智慧柜员机向被告袁XX转账支付了借款200000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虽未约定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但原告提出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宋XX借款2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竹

  审判员任蛟

  人民陪审员刘传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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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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