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当事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对于婚内共同的夫妻财产,即一套公寓存在纠纷。对方提出公寓属于对方个人所有。
办案经过
通过律师走访多方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二审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郭XX作为原告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对于诉争房屋未予处理,并赋予王XX另行主张的权利,现王XX就涉案房屋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查,案涉房屋的收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为郭XX ,且房屋的购买时间和交款时间均发生在郭XX、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交付后由郭XX、王XX共同居住,一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郭XX支付王XX房屋折价款11433元,并无不当。郭XX上诉提出涉案部分房款由郭XX父亲郭XX向案外人孙XX、孙XX、郑某某、郭XX、刘某某、郭XX所借,并主张房屋是由郭XX和孙XX出资购买,但王XX对该借款并不认可,表示所借款不能证明用于购买涉案房产,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郭XX、孙XX出资购买的事实。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存在遗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原审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上诉人郭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上诉人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所律师最终帮助委托人驳回对方上诉,帮助委托人得到婚后购买的公寓一半的房产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分割补偿。
其他财产分割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