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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与被告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04民初13275号

  原告:聂X,女,1966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仁,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聂X之女),女,1994年4月27日

  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

  被告:贺XX,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高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原告聂X与被告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聂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共支付的购房定金款项共计(¥600,0元)大写人民而陆拾万元整:2、判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交相关我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被告在上海XX公司人员的共确下落订了《要卖居问合同》,的景:属告购买被告位于上动市你汇区石走路3开15号70但室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20.93平方*:合同然订后,累告如的的装支付了购房定全人民币30万元。原告于合同鉴订前第一次看易时看到该房屋有疑似渗漏水痕造,并询问被告以及上海XX公司人员建一致否认,直至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居问合同》后,原告带设计人员再次看房确认设计案修方案时,发现渗漏之处被告已进行修补。依据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于2019年2月16日前各齐该房地产交易所第之所有证件原件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含同,但是原告发现该房屋产权人为被告、谈福增以及谈XX,但是自2018年8月16日签订《买卖居间合同》开始皆由被告一人代签,直至2019年2月16日到了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该房屋的另外两位产权人没有

  出现。综上,原倍不敢按约支付付款给被告并无法如期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网签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属达成如下协议:

  一、要路、资维革同意解除就上海市徐江区石龙XX房屋买卖关系:、《XX于2019年06月30日前间贡路返还定会150.0元;

  二、贺XX于2019年06月30日前向聂X返还定金150000元

  三、聂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聂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连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崇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乎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俭蓉

  法官助理

  金雯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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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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