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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欲确认劳动关系以申报工伤,代理单位成功不确认劳动关系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从摔伤,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准备在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若劳动者认定工伤的,将付出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人和指导律师接到本案后,认真审阅了材料,找寻了相关证据,指导律师认为可以从劳务关系主张,而且更倾向于劳务关系,本人看完材料后不认同指导律师观点,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如果认定劳务关系,那么对方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第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比较微妙,一般以年龄作为区分。综上我不认同劳务关系的抗辩。

  经过查阅工资发放记录看出,单位每月发放时间不固定,金额不固定,结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认为本案更加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的特征在于,按照一定工作量发放报酬。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给劳动者发放报酬的方式是通过支付宝的形式进行发放,每次发放两百或者三百,与在本行业每次工作时的报酬相一致,并且及时调取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提交劳动仲裁委,针对对方代理人的几个关键点进行驳斥。在庭审之后,继续与仲裁员沟通,并提交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已经法律规定,确保仲裁员形成内心确信,动摇其对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内心确信后,依法作出裁决。

  经过本人和指导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使得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劳动者的申请请求,不确认劳动关系。在作出裁决后,劳动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后,劳动者撤回了起诉,本案最终以较为圆满的方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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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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