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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广州市天河区XX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申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某某某建材经营部(原广州市XX)。

  经营者: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晴,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肖XX。

  一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

  一审被告:肖XX。

  再审申请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XX某某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珠XX凡经营部”)、一审被告肖XX、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6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时XX公司的代理人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授权,该调解书不是自愿、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对XX公司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首先,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也不是XX公司的备案公章,因此我方对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确认。其次,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不明,徐X无权代理XX公司在调解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徐X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不是特别授权。徐X在调解中,没有征得公司同意,也没有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超出了授权范围,属于越权代理,应属无效。二、珠XX凡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且律师事务所函没有公章,其无权代表珠XX凡经营部参与民事调解,《民事调解书》因未取得合法授权,程序违法,应属无效。三、XX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签订过任何担保协议,依法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产品购销合同》关于货款逾期每天按0.0833%计算资金占用费的约定过高,《民事调解书》按照该标准确认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五、XX公司仅应承担转付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XX凡经营部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XX公司请求:1、撤销(2017)粤0106民初14676号民事调解书;2、裁定依法再审,并驳回珠XX凡经营部要求XX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3、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

  珠XX凡经营部提交意见称:一、XX公司在原审中的代理人的授权合法,《民事调解书》是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产生约束力。XX公司在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的授权材料完善,根据XX公司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XX公司可能存在多枚印章,但无法说明其在原审中的代理人授权手续不真实。XX公司在原审中代理人授权明确,有权进行调解。二、珠XX凡经营部的委托代理授权明确,珠XX凡经营部也认可原审中代理人的调解行为。三、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四、《产品购销合同》中当事人自行约定了逾期付款责任,应当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4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现XX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申请人XX公司于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完整的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亦有调解权限。现XX公司没有新的有效证据推翻该授权委托、证明本案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XX公司现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洁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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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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