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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XX的家中出发,往黄花镇黄花场村三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古XX门前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郑X2(男,殁年3岁)相撞,造成被害人郑X2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XX定罪处罚。

  办案经过

  1.被害人郑X2的父母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某、向X虽为农业户籍属性,但长期在宜昌市夷陵区租赁门面房从事商业经营,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商业经营性收入,实际已形成城镇居民生活状态。2.被告人李XX所驾驶的车辆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于2018牛2月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计免赔额为30万元。3.交通事故出现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宜昌XX公司已预付了赔偿款25万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89100元,丧葬费30280.5元,据情支持的交通费500元,合计719880.50元。由附带民诉讼被告平安XX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余额609880.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宜昌XX公司赔偿70%计人民币426916.35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XX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负担30万元,余额126916.3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宜昌XX公司和被告人李XX共同负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宜昌XX公司原已预付赔偿款25万元,冲减应付赔偿款余额126916.35元后,多出的预付赔偿额123083.65元从保险理赔款中返还。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案需准确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的赔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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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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