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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蔡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18民终2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X,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陈乾德,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男,汉族,住广东省XX市。

  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颜X因与被上诉人蔡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蔡X*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根据颜X与蔡X*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是颜X根本违约导致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事实认定错误,原因在于我方一直有通过微信积极与对方联系,并不存在拒不配合的行为,甚至在超出预定期后依旧积极推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知道,拖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蔡X*办理未婚证明、贷款手续、房屋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并非我方原因。二、蔡X*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两个行为应当同时进行认定错误。其次,颜X并没有拒绝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行为,反而是因蔡X*未了解清楚需要的资料,临时提出需要颜X提供户口本的条件,才拖延了签订合同的时间,严重损害颜X的合法利益。最后,蔡X*向颜X提出以其妹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致使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蔡X*全部诉讼请求。

  蔡X*答辩称,本案是颜X根本违约。首先,我方在2017年4月3日已告知了所需要的资料,并已经办理好签订合同的前期手续。其次,在超过合同签订期后,我方依旧有约颜X签订合同,直至超出该期限30日后,才提出以妹妹的名义签订合同。

  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颜X向蔡X*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2、判令颜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9日,蔡X*与颜X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一、颜X以320000元的价格转让位于XX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XX之二山水华府X号楼XXXX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给蔡X*,建筑面积64.27平方,产权人颜X。二、在签订合同时,蔡X*支付2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作为双方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三、该二手房转让预定期为30天,颜X应当在预订期内与蔡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蔡X*交齐房款,颜X于2017年5月15日将房产交给蔡X*。四、交款方式为按揭支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期款支付到颜X的账户,在房屋交付时将银行所发放贷款支付到颜X指定的银行账户。六、颜X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违约金给蔡X*;蔡X*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颜X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合同签订当日,蔡X*向颜X支付了定金20000元,颜X给蔡X*开具了收据。

  签订合同之后,蔡X*多次催促颜X前来房产所在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颜X以各种理由推脱。

  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蔡X*、颜X曾用微信沟通,其中摘录如下:

  2017年4月14日,(颜X):“小蔡,你好,评估报告出来了吗。”(蔡X*):“还没有,我今天办理了未婚证,还有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XX那边的评估报告我同事问了好像是那边负责。”

  2017年5月10日,(颜X):“请问我要带什么资料?”(蔡X*):“之前问了就身份证和房产证。另外,我们争取当天把按揭合同也签了。XX银行卡有吧?”(颜X):“我周四晚就去,周五早上就可以去办事。广州的XX卡可以吗?”(蔡X*):“应该可以。”(颜X):“上次你不是带我去一个银行,开了张卡吗?”(蔡X*):“后来问到XX利率低,不在清新农信社办了。”

  2017年5月11日,(蔡X*):“出发了吗?我忘了提醒你还要带结婚证、户口本、国土证。”(颜X):“还没请到假呢。领导出去了,还没回。我没有户口本,我的户口在云浮。如果一定要户口本,我明天就来不了。如果是微信拍的相片,可以的话,就可以。等你帮我问,我要不要来。”(蔡X*):“问了,一定要户口本。”

  2017年5月12日,(蔡X*):“颜姐如果周二来不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办,公司派我去粤西工作,之后可能长期不在XX,现在考虑用我妹名字买。“(颜X):“我争取周二。”

  2017年5月14日(周一),(颜X):“蔡,你好。”(蔡X*):“颜姐,早。”(颜X):“弟媳妇要出国班办手续,今天还要用户口本。周三来,可以吗?她今天下午能寄来广州。”(蔡X*):“直接寄来XX好吗?寄去你舅舅家,或者寄来我这。”(蔡X*):“那后天确定能带户口本来?”(颜X):“我问下,次次问她拿户口,都推三阻四的。”

  2017年5月15日(周二),(蔡X*):“颜姐,现在怎么样?”颜X发了一个流汗的表情。

  2017年5月16日(周三),(蔡X*):“颜姐,这周还能办吗?周末公司就派我出去了。颜姐,现在怎么办啊?”

  2017年5月18日,颜X:“蔡X*:你好!我们于2017年4月9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合同约定该二手房转让预定期为30天,我已经于4月9日当天,和你在XX××小镇开办了银行卡,方便你在这个农信社办理贷款业务。由于你办理贷款方面的资料—未婚证明、办理房屋评估事项,后来为了贷款利息低,你又换了XX银行,耽误了时间,我决定解除《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

  2017年5月18日,颜X以超过二手房转让预定期30天为由发函告知蔡X*解除《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内容见上述5月18日的微信记录。

  后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蔡X*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其诉称部分所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本案是定金合同纠纷。蔡X*、颜X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履行定金协议中是谁违约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属于立约定金。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由蔡X*向颜X支付20000元定金作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房款的支付方式为抵押按揭贷款支付,故办理房屋抵押按揭贷款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证件配合办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经蔡X*多次催促,颜X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配合前往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拒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颜X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蔡X*要求颜X向其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给蔡X*。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颜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颜X是否应返还双倍定金给蔡X*。

  关于颜X是否应返还双倍定金给蔡X*的问题。首先,根据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涉案房屋转让预订期为30天,买卖双方应在预订期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齐房款。预订期限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仍有就房屋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应当视为是对预订期限延长的认可。其次,涉案房屋的支付方式为抵押按揭贷款支付,卖方颜X有义务协助买方蔡X*办理相关手续。但经蔡X*多次催促,颜X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资料予以配合。因此,颜X以蔡X*未在预订期限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不能成立。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20000元定金是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故一审判决认定颜X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颜X作为卖方不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卖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买方,故一审判决颜X双倍返还定金给蔡X*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颜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颜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记员 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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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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