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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不需一同承担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欠第三人的借款,丈夫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内容:王X与陆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王X向刘XX所借187000元,现确认借款本息剩余216000元未偿还。刘XX称王X所借款项大部分都转给了婚生子陆XX,用于其经营超市。刘XX主张该笔债务为王X与陆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我方代理陆XX,实质上,陆XX并未经营超市,我方当事人也并不知情该笔借款。

  办案经过

  我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提出如下上诉意见: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陆XX对王X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XX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错误。(一)刘XX提交的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即使显示有资金转入婚生子陆XX的账户,也不能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银行流水是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人不能查明。2.如果刘XX不能就其获得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的合法性予以说明,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即使显示有资金转入婚生子陆XX的账户,也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了陆XX与王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二)王X因个人赌博对外负债累累,王X向陆XX借钱偿还对外债务。王X将部分款项汇入陆XX的账户实际上是在偿还其欠陆XX的借款。陆XX本人对王X偿还资金的来源也不知情。(三)陆XX本人并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求。刘XX主张借款理由是为陆XX开超市需资金周转,这与事实不符。陆XX并未经营超市。(四)王X向刘XX借款不止一次。王X嗜赌负债的事实,大家都知道。刘XX出借资金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这能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偿还赌债。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刘XX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未能证明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案涉债务,陆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8)鄂0891民初88号民事判决;

  二、王X偿还刘XX借款21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二项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王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刘XX负担。陆XX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予以退还。刘XX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如其未自行缴纳,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所运用的法条主要是《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法条明确说明了夫妻共同债务中,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一方借贷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不能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同时告知大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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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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