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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栗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

  原告赵X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公司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某山东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被告栗X,被告某山东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被告栗X驾驶车号为×××的车辆由南向北行至村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驾驶电动车(后乘邓某)由南向西行的赵X相撞,造成赵X和邓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处理,认定栗X负全部责任,赵X无责。此次事故给赵X造成了如下损失:医疗费9544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3140元,护理用品费205.8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1756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为维护赵X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某山东XX公司辩称: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法院依法判决。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金额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认可60天,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有护理发票的4880元,出院后的护理无票据,同意支付每天100元,护理期由法院酌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2019年某月某日户口性质才变更为非农业,原告在农村居住,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伤残×级同意赔偿1万元。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护理用品费不同意赔偿,原告只提交了收据,收据真实性不认可。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同意赔偿。

  被告栗X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我没有申请复议,事发时赵X骑电动车突然转弯,导致我避让不及,我的车辆剐蹭他的车,造成事故,我认为赵X对事故也有责任,我也提交不了证据证明赵X有责任。同意赵X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鉴定费认可,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我给赵XX垫付了4000元,要求从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我已支付的数额。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山东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医疗费用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元,共计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栗X赔偿原告赵X各项损失费共计二十二万三千零三元三角四分(已扣除垫付给原告赵X的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赵X负担四百九十五元(已交纳),被告栗X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赵X。

  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原告赵X已预交),由被告栗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赵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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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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