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
原告以夫妻双**格不和,诉至法*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法*判令原告分得A房*及B房*拆迁款的70%。案涉被拆迁房*B原系1982年*告方**交由政府拆除,政府在支*相**偿外提供给被告家*承租使用的,原、被告婚后*居*于*。后*1993年*府实施**房*策,被告使用原告的工龄获得该房*的所有*,并将案涉房*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该房*于2016年*迁,被告共计*取拆迁款XXX.7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A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照同等比例分配;B房*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割。
【争议焦*】
本案的争议焦*在于:
1.B房*是否属于*告个人财产?
2.原告是否可以酌情多分财产?
【办案经*】
我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一系列调查,并查*了国*院相***,认为案涉被拆迁房*的取得是因1993年***优惠*售公**房,原、被告作为萧**职工、居*享有*惠*房*条件,故支*了一定对价后*得了案涉房*,本案中,原、被告以房*优惠*所购的案涉房*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被拆迁房*的补偿款应*属于*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身患癌症,丧失了劳*能*,从*了保护妇女儿童*弱势夫妻一方*利*,应*适当多分财产。另,我还查*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多分。被告作为丈夫不但未尽到照顾*子的义务,甚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原告代理人,通*大量确凿的证据以及慷慨有*的陈*,最终**为原告争取到了分得70%份额的共同财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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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