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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杭州*律师*务所。

  被告:杨XX,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

  原告章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章XX诉称:2012年11月6日,被告杨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告章XX借款2万*。当日,原告向*告交付了2万**金,被告向*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凭证。后**告多次索*,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请法*判令:1.被告杨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利*(利*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其诉讼主张,原告章XX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资料一份,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欠款凭证一份,证明*告杨XX向*告借款2万**事实;

  4.申*证人龚X出庭作证,证明*告已将现金2万**付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杨XX未作答辩,也未向*院提供证据。

  审理中,本院依法*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现认证如下:对于*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杨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质证权*。结合本院对证人龚X所作的询问、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明*,符*有*证据的条件,且能*成*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

  经*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依法*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应*法*保护。被告杨XX因资金**向*告章XX借款,原告通*证人龚X交付了2万**项,被告亦出具了相**欠款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依法**。现原告主张*告杨XX偿还上述所欠借款及利*(利*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被告杨XX经*院合法*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本院依法*席*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章XX借款本金2万**利*(利*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温*市中级人民法*。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郑 俊

  人民陪审员 黄*庆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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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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