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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楼公共通道被错误登记在个人名下十四年,律师团队全力调查认定为业主共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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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XX“兴源商务中XX”是一幢六层商业办公楼,被告原为整栋房产的产权人。2003年被告将原产权进行分割出售,四原告成为该房产301、302、303、304、310、31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为一楼部分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包括一楼东南侧大厅。四原告在购买房产时已分摊了整幢楼的公摊面积187.75平方米。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此共有部分互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兴源商务中XX东南侧大厅是整幢楼唯一的公共门厅,四原告已为包括此公共门厅在内的整幢大楼的公摊面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承担了相应义务,因此,依法应当对此共有部分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该部分面积错误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被告试图封闭该公共门厅,将该门厅改为商铺出租,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在本律师团队接受该案委托之前,当事人已经委托其他律师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因该共有部分登记在个人名下,因此相邻权纠纷一二审均以败诉告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该幢商贸楼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调查,发现错误登记的事实和证据,故改变诉讼思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向鼓楼法院重新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一二审胜诉。

  案件结果

  原告曹X、汪X、范X、季X对本市山西XX一楼东南侧大厅(位于**东侧电梯、东北角楼梯间、办公门厅至东南方临街处,具体位置详见南京XX向本院出具的回函一层附图中划斜线的区域)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等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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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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