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

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主张权利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23时55分左右,原告张X驾驶新宝牌XB125T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溧阳天目湖由南向北通过台港路路口时,与被告朱XX驾驶沿溧阳XX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张X受伤、两车受损。次月1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朱XX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苏A小型轿车系被告朱XX所有,为被告朱XX所借用,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限额XXX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均自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止。原告受伤后,即于次日被送往宜兴市善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出院诊断均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同月24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定期伤口换药,观察愈合情况,1周后拆线,1月后来院复查,卧床3月等。原告住院计15天,共支付医药费32379.55元。

  2018年6月13日,原告经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张X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据此,原告诉请本院并变更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5034.5元[医药费3248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护理费9900元(110元天×90天);误工费11340元(1890元月×6个月);残疾赔偿金87244元(20年*43622元年*1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30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52578.55元,主张赔偿其中的129773.56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费,总金额中有一张105元的票据与本案受伤治疗无关联性,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营养费认可10元天,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80元天,出院后60元天,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工年龄,不存在误工期,因此误工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按八折计算,而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30%计算,交通费认可300元,鉴定费不承担的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18226.48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医疗费人民币971.3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