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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通过辩护使得被告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法最终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袁X在习水县XX家中,称自己的微信被封,要求程X用微信帮助自己解封微信,因为程X不懂操作。便将手机,贵阳银行卡,身份证拿给袁X操作,后袁X在未经程X的同意下,将自己银行卡账号绑在自己申请的微信上,至当日下午16时许,袁X私自将程X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取走5205.95元。

  本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本案系未成年,因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长期在外务工。案发时也不在本地,故几经周折,在辩护人的多方努力下,陪同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受害者争取谅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者向犯罪嫌疑出具谅解书。得到谅解后,陪同检察官到看守所争取认罪认罚,最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建议。

  结果:检察院机关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律师价值: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因其是未成年,有坦白情节,估计可能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终,辩护人的努力下,促成犯罪嫌疑人家属同受害者和解,拿到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协助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详细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袁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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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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