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经济犯罪辩护

诈骗案件中,行仁律师介入24小时内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辽0103刑初108号

  被告人刘X,男,1995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于X系朋友关系。

  2018年10月,于X委托刘X帮忙办理贷款,后刘X在网上向深圳XX公司用于X的身份贷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同)。

  平安XX公司将30000元转入于X账户后,刘X对于X谎称贷款未成功,后将该款转入自己光大银行卡账户。

  该款被刘X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对账单、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于X的陈述,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X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还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所在住所地社区建议本院适用缓刑并同意对其监管,对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X


其他 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