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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代理成功追回被占车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X与被告姜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被告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牌号辽B9XX**本田锋范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GM2637DXXXXXXX)以及该车辆的行驶证、车钥匙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底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XXXXX弄XXX号XXX室。为稳定恋爱关系,被告于2017年6月购买了一辆本田锋范二手轿车,并赠与给原告,现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牌号为辽B9XX**。2018年5月27日,被告在与原告争吵后将上述车辆开走。2018年6月,原、被告解除了恋爱关系,但被告并未将上述车辆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姜XX辩称,同意返还车辆及行驶证、车钥匙,但要求原告将被告支付的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贷款人民币14,400元还给被告,之后的贷款由原告自己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于2017年6月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本田锋范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GM2637DXXXXXXX),首付系被告支付,贷款人系原告。2017年7月4日,上述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牌号为辽B9XX**。后双方关系恶化,被告将上述车辆开走。因被告未将上述车辆返还给原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被告均称上述车辆仍有银行贷款人民币26,000元左右未还。

  以上事实,有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行驶证、报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系争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将该车辆开走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该车辆及行驶证、车钥匙返还给原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述的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贷款人民币14,400元,即便系被告先支付给原告,原告再还给银行,也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但该车辆未还的银行贷款应由原告归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牌号辽B9XX**本田锋范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GM2637DXXXXXXX)以及该车辆的行驶证、车钥匙返还给原告鲁X。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姜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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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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