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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后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在其委托律师一审胜诉并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经过同行转委托给我代理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接收该案后马上到张店区人民法院沣水法庭找原承办法官签名,确定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经过与本案的承办法官徐沟通,确定先申请把被执行人录入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但是被执行人比较狡猾,其既没有固定资产如房产、汽车等,也没有稳定工作,银行账户没有资金。导致本案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经与委托人协商决定直接找被执行人沟通,但被执行人表示没有履行能力。

  本案在法院执行3个月后最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执行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案件,律师的作用在于协助执行局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对于某些个案,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情况下只能做终结执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规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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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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