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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协助企业成功收回借款及利息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任X向B法定代表人童X出具借据:“今由我公司及个人资金急用,向童X借入人民币30万元整”,同日B公司会计赵X向任X转账30万元。后任X及A公司未归还借款。另外,在另案A公司起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二中院已出具调解书,根据调解书B公司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A公司电梯改造费26.3万元。 二、办案经过 2018年8月1日,我所接受原告B公司委托代理其与A公司、任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年8月7日,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向西城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西城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2018年8月15日,我所律师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内容为A公司对B公司的未到期债权320930元(含二中院调解书本息、诉讼费等),并联系中国XX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8年10月12日,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后我所律师代理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抵销债权债务)。 三、办案结果本案已于2018年10月31日判决结案。判决结果:被告A公司、任X向原告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725元及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判决摘录: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出借人的问题。实际付款人为B公司,但是,是以童X的名义出借。根据上述事实,童X与B公司之间可能构成代理关系。现B公司主张系由童X个人出借款项,再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与各方意思表示并不违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A公司及任X的利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A公司是否为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X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借款协议,A公司及任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任X超越权限向童X借款,故本院认定A公司为本案借款人。任X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借款,其个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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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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