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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军诉凌叶裁定书

江山市人民法院

之二
原告:徐建军,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明,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叶,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和天下娱乐会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军与被告凌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军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54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
审判长郑良刚
代理审判员王建双
人民陪审员徐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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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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