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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被告郑XX、被告扶风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4日,系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蒲后村蒲XX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汉族,42岁,甘肃天水人,住金台区XX。

被告郑XX,男,汉族,39岁,陕西岐山人,现住金台区东仁新城。

被告扶风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北XX。

法定代表人,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被告郑XX、被告扶风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本院减半收取656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凤

审 判 员  晁靖雲

代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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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1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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