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与被告徐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肖X负担。
审 判 长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全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书 记 员 黄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4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