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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与被告徐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与被告徐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肖X负担。

审 判 长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全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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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4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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