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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安徽易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易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196号温XX,组织机构代码754XXXX8394-6。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无业。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易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思

审 判 员   吕X来

审 判 员   欧 健

书 记 员   丁XX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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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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