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姜X,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陈XX与被告姜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陈XX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罗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XX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