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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之一
原告:刘X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芳芳、徐芳芳,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元,共计169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王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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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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