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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佛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黄XX,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霞,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0MA4UM8521D。
法定代表人:林XX。
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XXX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广东XX公司以编号为(2018)合润诉保字第[0178-2]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XX
审判员陆XX
审判员江棣枝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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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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