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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与冯X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谭X,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母树峰,北京母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冯X,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谭X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谭X诉至原审法院称:申请人谭X系谭X1之女,系谭X1之近亲属。1989年7月31日,谭X1与沈×离婚,申请人谭X由谭X1抚养。1993年谭X1与骆×结婚,1996年离婚,双方无子女。1996年12月,谭X1与齐×结婚,1998年8月离婚,双方无子女。谭X1经历三次失败的婚姻后对婚姻失去信心,生前曾多次和申请人表示终身不再结婚。谭X1因体弱多病,1994年4月就已从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8年,被申请人冯X与谭X1相识,认识后不久,谭X1就因长期患高血压、高血脂、脑供血不足、心脏病等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口角歪斜,不能说话、行动,生活不能自理,于2008年6月24日入309医院抢救治疗,被申请人陪同谭X1在该院看病。2008年11月,谭X1又患焦虑症入院,精神出现严重障碍,谭X1的姐姐谭X2将其送入医院抢救治疗。被申请人冯X此后就以谭X1因病需要照顾为由,留在谭X1身边照顾其生活。因申请人在国外,近亲属也都上班没时间照顾,所以都同意了被申请人冯X留在谭X1身边并由其保管谭X1的工资卡,负责照顾谭X1的日常生活。被申请人冯X在照顾谭X1期间经常抱怨谭X1脾气坏,很难照顾。此后谭X1病情逐渐恶化,2008年年底出现脑血管意外、脑梗死、上呼吸道感染、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2012年5月9日,谭X1因恶性肿瘤全身转移治疗无效去世。

谭X1去世后,被申请人冯X称其已于2010年5月27日与谭X1登记结婚。申请人认为,谭X1与被申请人冯X的婚姻应属无效。因申请人是谭X1的女儿,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冯X与谭X1婚姻无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谭X1的姐姐谭X2已先于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冯X与谭X1婚姻无效。2014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冯X与谭X1婚姻有效,驳回谭X2的诉讼请求。鉴于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冯X与谭X1婚姻效力作出确认,现申请人再次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X与谭X1婚姻无效,缺乏依据,申请人的起诉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裁定:驳回申请人谭X的起诉。

谭X对原审法院裁定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冯X与谭X1的婚姻无效。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错误将谭X的国籍认定为中国国籍。2、原审法院不应当以一个正在申诉的生效判决作为驳回起诉的依据。3、原审法院未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进行审理。4、实体上冯X与谭X1的婚姻无效。冯X称认可原裁定,答辩称原审中谭X起诉时并未获得美国国籍,原审法院未按照涉外程序审查,并无不当。我们认为谭X并不是适格原告,且其申请婚姻无效的时间也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关于实体上的问题,因原审并没有进行实体处理,我们不再冗述。

本院认为:关于谭X所称的国籍问题。谭X在原审立案时,自称国籍为中国籍。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就其入美国籍之问题及时向原审法院提出并提供证据,且原审法院适用程序审理未妨碍本案双方行使诉权。关于原判决所引用的(2013)东民初字第06970号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因该判决已经生效,申诉行为并不影响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关于谭X提出的关于冯X与谭X1的婚姻无效原因,因本案并未涉及实体审理,故该意见本院不予审理。谭X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屠 育

代理审判员 石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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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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