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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李XX等与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1994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原告:李XX,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李XX诉被告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李XX于2018年7月6日(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XX、李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李XX负担。
审判长 秧 丽
审判员 李春宏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字红兵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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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镇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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