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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出租房屋不料触犯诈骗罪,律师全力为其罪轻辩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间,卢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中路106号西北旺餐厅等地,明知该餐厅租期截止至2017年5月,仍向王某东、肖某颖谎称还有4年租期,遂促成王某东、肖某颖与王某峰(另案处理)签订《房屋转租协议书》,共骗得王某东、肖某颖支付的房租款以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在接受卢某某的委托后,立即对该案展开了调查,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卢某某,迅速掌握了案件的主要经过。律师团队分工协作,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主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卢某某对促成王某东、肖某颖与王某峰(另案处理)签订《房屋转租协议书》不存在主观故意,这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结合全部案件材料及办案团队的分析,办案律师总结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卢某某不明知涉案房屋不能续租、不能转租;二是被告人卢某某未向被害人出示虚假续租合同;三是被告卢某某未通过促成王某东、肖某颖与王某峰签订《房屋转租协议书》,骗得王某东、肖某颖支付的房租款以及好处费;四是该案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办案律师以这四点辩护意见为卢某某进行无罪辩护,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后,陆某某依法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办案律师依旧此四点辩护意见进行辩护。

  案件结果

  律师团队通过及时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卢某某,全面收集对卢某某有利的证据,模拟案件事实发生并组织开庭辩护意见,律师按照诉讼策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讯问被告人卢某某,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参考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实现了罪轻辩护的目的,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

  办案心得

  律师积极借鉴以往的办案经验,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梳理案情,抓住与本案焦点相关的诸多细节,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及时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并组织办案团队分工配合,调查取证。在办案团队不舍昼夜的努力下,最终攻破本案所有的关键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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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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