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双方200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男方2010年,2011年两次起诉女方,未判决离婚。2012年底,男方再次起诉离婚,女方委托张荆律师代理诉讼。男方以学历高,北XX有婚前房产、有车,孩子在房子附近上学为由诉争子女抚养,张荆律师帮助女方在综合条件不利的情况下,帮助女方争得孩子抚养,争得房产婚后还贷利益,并将男方名下XX牌XX由法院判决归女方所有。
部分判决内容:
经审理查明,男方与女方于X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月日生子女某某。男方曾于X年与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女方离婚,我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后男方与某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我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现男方、女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对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男方称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和文化水平比女方更优越,且子女和男方户口在北XX,女方是外地户口,孩子很多时间是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孩子由男方抚养更有利。女方称,不能以学历高低确定谁能更好教育孩子,孩子由女方抚养更方便,男方近几年一直未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这几年一直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孩子,婚姻期间因限购政策不能有自己的住房,现女方及父母以在幼儿园附近租房居住,女方也有能力购买房屋,因此孩子应有女方抚养。
男方与婚前某年贷款购买某房产,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某年月日双方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男方,女方称该车现由女方使用。
本案诉讼中,男方与女方对子女抚养和小轿车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需要法院判决,对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双方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房产归男方所有,后续贷款男方偿还;2、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32万元,如男方逾期支付,男方向女方另行支付赔偿金50万元。
上述事实,双方提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认为感情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对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子女随母生活实际较长,以及女方身体状况,从照顾妇女儿童角度出发,子女由女方抚养为宜。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依法酌定为每月1000元。
对于XX牌小轿车分割问题,本院综合案件情况,该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小轿车过户手续。女方向男方支付小轿车折价款10万元,该款项可用于折抵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的共同财产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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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