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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某诉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2011年8月,文X某进入甲公司工作。2016年10月,文X某被调至乙酒店工作,从事客房部经理助理一职。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文X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XX公司PA部领班厉某某违规向其支付超房提成,后厉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文X某400元,又通过公司客房部工作人员秦XX支付文X某1779元,后XX公司经其他员工举报得知该事并报警处理。2018年6月28日,义蓬街道工会对乙酒店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表示同意。2018年6月29日,乙酒店以文X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已从每个PA超房提成中抽取1块钱、虚报超房记录、挂单等方式,非法获得超房提成,侵占下属员工的超房提成及部门奖金,金额较大,情节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XX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奖惩制度下8.11处罚条例中规定:挪用公款等行为作劝退、辞退、解除合同处理。

  (二)案件结果

  该案件可谓一波三折,从劳动仲裁到二审判决作出时间跨度长达1年:

  先是2018年8月2日,文X某向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9月25日,该委认为:1.关于工作年限,因甲与已是关联企业,属于同类经营,甲五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事由和原因,故文X某在两处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违法,因文X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公安机关未定性,且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并且乙公司也未基于文X某陈述申辩的机会,及时通知工会,工会也未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所以确认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综上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乙酒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乙酒店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文X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9842.76元;三、驳回文X某的其于仲裁请求。

  后乙酒店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文X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乙酒店以此为由与文X某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也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情形。乙酒店针对文X某的违规行为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判决:乙酒店无需支付文X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89842.76元。

  宣判后,文X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超房提成的统计与确认均与文X某无关,厉某某、秦XX在收到乙酒店发放的超房提成后向文X某支付的行为,难以认定系文X某非法获得超房提成,所以乙公司以文X某非法获得超房提成进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据此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乙酒店解除其与文X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三、杭州乙酒店支付文X某赔偿金8984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尘埃落定,劳动者文X某利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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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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