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庭:
山东XX依法接受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已经明确,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经开庭审查发现本案与案外人杨XX涉嫌集资诈骗罪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申请人经卢xx发展投资杨XX所称的苹果产品,申请人的全部6.5万元投资款通过卢xx、案外人杨X最终转到杨XX账户。现杨XX已于2018年4月27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5月4日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法院把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作为案外人杨XX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线索移送其立案单位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
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把全部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法院应将申请人预交的712.5元诉讼费退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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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