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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法院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二审中成功让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X与刘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王1、长女王2、次女王3、次子王4,王5系王4之子。刘X于2002年11月23日死亡,王X于2017年11月13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6年7月13日,王X与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③-3-9号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X。庭审中,王5提交落款日期为“203424”的《遗嘱》一份及非诉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见证手续一组。其中《遗嘱》内容为:“我叫王X,192912月2日生,男,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7楼3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经过慎重考虑立本遗嘱,内容如下:1.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7楼3单XX的房产正在办公房转私房手续,作为遗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孙子王5,身份证号码:110XXXX880905201X,一人独自继承,其他人无权承继。2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7楼3单XX的房产正在办理公房转私房手续且已经交付预付款13000元,因本人年岁高,在有生之年没有办理完公房转私房手续,由继承人王5代为办理该手续。立遗嘱人签字:王X,立遗嘱日期203424。”该遗嘱尾部有“见证人:王X,管村居委会社区工作者,身份证号:XXX的字样。王5述称王X系在神志清醒未受他人胁迫、欺骗的情况下于北京市XX律师夏X、杨X的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全文,自愿将涉案房屋遗赠给王5个人所有,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并据此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针对上述遗嘱及律师见证材料,王1、王2、王3虽对于非诉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亦认可遗嘱全文系王X本人笔迹,但无法判断王X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该遗嘱内容是否为王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见证律师对于王X本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具有判断能力,见证书中所载“王X本人身体健康、意识清晰”缺乏依据,应提供诊断证明与之印证。王X订立遗嘱的地点为王5之父王4家中,可能对王X的意识判断及自主行为造成影响。律师见证过程没有现场录像,见证材料中未见王X签字的谈话笔录,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王X的真实意愿,不清楚见证人王X在王X书写遗嘱时是否在场见证。遗嘱中王5身份号码误写为十九位,见证人王X身份证号码有误,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且该遗嘱落款日期为203424,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王4对于王X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称王X订立遗嘱时头脑清醒,王X虽与其共同生活,但其在王X订立遗嘱时并不在场,故不清楚具体情况。诉讼中,王5亦申请王X遗嘱见证人之一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夏XX出庭作证,欲证明王X订立遗嘱情况。证人夏XX表示,2013年4月其所在的北京市XX接受王X的委托,指派其与杨春林律师一同前往王X住所,对王XX在自书遗嘱中的签名进行见证,王X在见证律师到场后开始书写遗嘱,见证律师认为王X当时思维清晰,未受到他人胁迫欺诈,故出具见证书。另述称见证律师仅就王X在遗嘱中的签名是否受到胁迫进行见证,对于遗嘱具体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且在遗嘱见证过程中未进行录音、录像,亦未发现遗嘱落款日期遗漏数字“1”。王5则称王X遗嘱订立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遗嘱落款日期203424的表述系笔误。王1、王2、王3对于证人证言及遗嘱效力均不予认可,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涉案房屋,王4表示其对于王X订立遗嘱一事并不知情,遗嘱效力由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最终驳回王5的诉讼请求。后王5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王5所提交的王X亲笔书写并签名遗嘱的落款处写明了“立遗渴日期:203424”的字样,因“203424”之前有“立遗嘱日期”框定,可知该串数字表达的意思为日期,又根据该字样的书写内容以及有规律空格的样式特点,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该造嘱并非未注明年月日,而是立遗嘱人在书写年份时存在笔误。本院认为,遗嘱存在笔误并非遗嘱无效的充分条件,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欠妥。法院可要求遗喘提交方对立遗嘱日期进一步举证。因本案系遗赠纠纷,遗嘱效力问题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应对此进一步审查。加之本案诉争标的物为房改房,关于购买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配偶工龄、涉案房屋价值等基本事实亦应一并查清并在处理时予以考虑。基于以上理由,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评析: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死亡,对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法与其本人对质;但遗嘱内容又涉及重要事项,利害关系人容易为此发生争执。故通过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强制要求遗嘱必须依照一定形式为之,从而有利于减少纠纷、方便对遗嘱人真意的查明。然而,对遗嘱要件严格性要求的僵化性认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问题,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无效的原因具体表现有: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遗嘱见证人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违反是当前遗嘱无效的重要原因。这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严格的遗嘱形式要求使部分不懂法律知识、又因故没有能力得到法律帮助的民众在实质上被剥夺了遗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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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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