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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审开庭审理,改判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减判罚金二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X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019年5月5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从吴XX购买蓝精灵,转手高价贩卖给周X、微信昵称陈XX等多人,由上家吴某发货或李X直接到吴XX拿货邮寄给买家,共贩卖10板左右的蓝精灵;2018年3月以来,李X从上家购买来5包1.5克左右的金丝,转手高价卖给微信昵称陈XX等人。属于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李X家属委托本律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查阅案卷材料,认为原审认定李X向多人贩卖多次毒品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导致量刑不当、罚金过高。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书面请求开庭审理。经多次沟通,法官决定开庭审理,经庭审辩论,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李X贩卖蓝精灵给周X、微信昵称陈XX等多人的事实,只有李X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李X的辩护人就此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认定李X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事实有误,经庭审查明李X贩卖毒品2次,建议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2019年9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刑初107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告人李X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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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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