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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XX、XX、XX三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款,以及平安XX公司和中国XX公司的贷款均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上诉人XX银行储蓄卡交易明细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网络赌博、网络贷款以及用上诉人名下XX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的行为。

  上诉人名下XX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6月6日和6月20日,分别被被上诉人刷取了共计27907元,刷卡套现的pos机商户名称为李X,当日由李X账户分两笔转入被上诉人账户共计27739元,根据差额可计算出刷卡套现的手续费是透支款的0.6%。由此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为了帮助被上诉人偿还其赌博所欠外债,而将其本人名下信用卡交由被上诉人刷卡套现,属于两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涉及的其他信用卡透支款结合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和借条,可以证明确实为被上诉人所刷取使用。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明确提到了“XX银行信用卡14万多”、“信用卡9万多”,这些都包括在被上诉人承认欠上诉人的50万元债务中。因此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以认定其他信用卡透支款均是被上诉人透支使用,属于其两方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还明确提到“平安那个保单20万每月还8千多”,结合我方提交证据可以确定为平安XX公司的20万贷款,其每月的还款额为84444.24元,因此可以确定该笔20万贷款是包含着被上诉人承认欠上诉人的50万元债务中的,换句话说该笔贷款虽是以上诉人名义所贷,但实际是由被上诉人所用,属于两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诉人人与被上诉人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还明确提到“我保单上借的钱两万”,根据我方提交证据可以证实为中国XX公司的2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包含在被上诉人承认欠上诉人的50万元债务中,因此可以证明该笔贷款虽是以上诉人名义所贷,但实际为被上诉人所用,属于两方共同意思表示下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还明确提到“当时让我给你还账的时候我也没想到是这个样,一次次的想尽办法给你。”结合本案中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分别为XX银行56360元、XX银行50100元、XX银行167986元,共计274446元。加上平安XX公司20万元贷款和中国XX公司的2万元贷款,共计494446元。而一审中我方提交的借条和录音中均载明50万元,这正是两方在离婚后对于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承担的进一步明确。

  二、本案中结合离婚协议、借条、录音等证据,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535259.88元。

  本案所涉的三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平安XX公司和中国XX公司的贷款均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两方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在2018年7月2日离婚后的第3天(2018年7月5日)上诉人在大体计算了上述共同债务数额后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其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且在其后两人的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也明确承认该50万元债务,只是说暂时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全部债务均已由上诉人全部偿还,本金、手续费、利息共计535259.88元。而离婚协议、借条均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和借条的约定承担本案所涉全部债务,上诉人代其承担后有权起诉要求向其支付535259.88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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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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