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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管辖权异议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案事实方面。

  本案被上诉人王xx至一审起诉时(2019年5月7日)的经常居住地是淄博市桓台县,其与上诉人在桓台县五xx西区xx共同生活了一年以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提出其在2018年3月就已办理了深圳市的居住证,但其至2019年5月份并未在深圳市长期连续实际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被上诉人在深圳市没有固定工作,其办理深圳市居住证所用的社保缴费记录是找的代交社保公司每个月给他代交的(每月的代交手续费为600元),其与该公司并无实际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深圳市并未购置房产、车辆,也无固定住处,据上诉人了解其时常租住在青年公寓里。被上诉人的父母均正常工作生活在山东省,他们在深圳市也无房产。

  上诉人一审提交了桓台县索XXxx村委会证明,该证明的经办人张xx属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其对于被上诉人的居住情况并不了解。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其所居住房屋邻居的证言,他们对于被上诉人的居住情况比较了解,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一直居住在桓台县五xx西区xx房屋中。况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桓台县XX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并未选择到深圳市登记结婚,也是因为两人正常居住生活在桓台县。

  二、本案法律适用方面。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于2019年4月把户籍迁到深圳市福田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这不影响桓台县是其经常居住地的性质。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上诉人户籍地的变更也不影响桓台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基于案件事实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望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支持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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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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