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孔XX1,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水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11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0年12月28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林学,贵州XX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3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孔XX1伙同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身份信息待核实分别在水城县XX石某胜砖厂盗窃汽车电瓶10个,在发耳镇马场水库路边盗窃汽车电瓶4个,共计盗窃电瓶14个。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 254元。
二、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孔XX1在水城县XX60米大街盗窃汽车电瓶时被当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X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拘拘留证、批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杨X的证言,证人范X1的证言,被害人夏X、包X、马X、段X、邓某、谢X、钟X的陈述,被告人孔XX1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勘笔录及照片,健康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孔XX1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孔XX1在本案中系从犯;2、被告人孔XX1于2018年4月3日实施的盗窃犯罪系盗窃未遂;3、被告人孔XX1在二起盗窃犯罪中共盗窃12个电瓶,盗窃金额应认定为3 388元;4、被告人孔XX1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X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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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