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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200+,拘役减刑2个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英文姓名H*N*W*S*U*G,男,1976年1月26日生,护照号码:M***********,韩国人,大学本科文化,南京**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XX。2018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玉利,北京市XX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朱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韩XX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栖霞区XX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韩XX血样呈乙醇阳性,含量为209.5mg/100m1。被告人韩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XX的护照复印件、常住境外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住宿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刑事摄影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郑XX的证言,宁公物鉴(化)字[201XXXX5682号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彼此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XX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开车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考虑被告人韩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超过200mg/100m1,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不受侵害,结合韩XX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丽媛

  人民陪审员 庄爱萍

  人民陪审员 向XX

  二0-丸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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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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