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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是生意上认识的朋友。被告因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70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620,000元,余款80,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生意上的伙伴。2013年10月10日,被告确实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条也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钱款700,000元也确实已经收到。但被告认为本案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其于2014年5月9日通过浙江XX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还款给原告20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上述账户归还原告180,000元,于2014年5月16日通过上述账户归还原告120,000元,于2014年6月4日通过上述账户归还原告120,000元。合计620,000元。另被告通过朋友张X的母亲陈XX于2014年9月11日转账原告200,000元,其中80,000元系用于归还本案的剩余借款。剩余120,000元是与原告及其老公的其他生意往来。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申请证人张X、陈XX出庭作证。证人张X陈述:其向原告老公李XX借款200,000元。李XX通过与被告共同经营的公司账户将钱款打给证人张X。后证人张X打算还钱便问李XX如何还款,李XX给了证人张X原告的卡号,让证人张X还到原告的银行卡上。证人张X让证人陈XX在2014年9月11日转账给原告200,000元。对于被告尚欠原告钱款80,000元的事情证人张X不知情。证人张X只负责归还自己欠的钱款。原告表示:对证人张X的陈述无异议。被告表示:对证人张X的陈述没有意见。但是被告认为转账给证人张X钱款的公司系被告的公司,所以被告张X称向李XX的借款实际上是向被告的借款。但因为双方都是朋友,并未让证人张X向被告公司出具借条。证人陈XX陈述:2014年9月11日其转账给原告的200,000元是证人张X让其转的,证人陈XX已经记不清楚证人张X为何让证人陈XX转账。证人陈XX经常帮证人张X办理转款的事情,而且转款时间距今已经很长了,只记得当时证人张X说是还款。原告表示:对证人陈XX的陈述无异议。被告表示:对证人陈XX的陈述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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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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