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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于X作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接受朋友请托查办胡X(男,51岁,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一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高X(男,58岁,另案处理)与其相识,为徇私情遂促成高X与被害人“私了”,并在此后的侦查活动中包庇高X,从而避免高X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于X作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办理李X(女,52岁,另案处理)涉嫌挪用资金罪、盗窃罪两个案件及千亩银杏(北京)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向涉案人员何某、张X1(均另案处理)提供办案信息、通风报信,帮助涉案人员逃避处罚。为此,被告人于X多次收受何某、张X1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

  辩护人易胜华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在定性方面,对起诉书指控于X某犯有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于X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四点理由:1.从职权看,被告人于X某没有职权,也没有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力,高X涉嫌诈骗案始终在崇文分局侦查之中,于X某没有职权决定高X诈骗再次立案;2.从主观认识看,被告人不明知高X构成犯罪。崇文分局对高X未作处理,若认定于X某徇私枉法,则可推定崇文分局民警有玩忽职守的行为;3.从高X案有无受到影响看,高X并未因于X某的介入受到影响,于X某与高X不存在私情,是以私人身份调处双方纠纷;4.从法律规定看,私了行为有利于被害人,也是法律所鼓励的,于X某是以私人身份介入,促成对被害人的赔偿只是违纪。在量刑方面,纪委向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并没有本案中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线索,是于X某主动交代情况。于X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建议法庭参照于X某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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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6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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