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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个判决时间与羁押时间一样长的辩护历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A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群扭送到公安机关,次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柳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柳城县公安局同日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A、B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柳城县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

  2011年底,被告人A、C商议后,以被告人A、C同意与他人成家结婚为借口,伺机骗取他人财物。尔后A即假和D成家,在往来的过程中骗走D的人民币4400元;骗走XX的人民币约1900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害人报案陈述,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C、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思路

  通读卷宗,研究案情,辩护人了有理由认为:以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还需进一步查证核实。并且讼诉机关还应补强相关证据。1、被告人A与被害人D第二次交往过程中,是D以农活忙为借口主动邀请A到其家里,并且双方还一同到田里做了几天的农活,后A家回D才给了500元钱给A百。这500元钱不应属于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劳动关系,即劳务费。2、受害人XX主动提出在县城租房给被告人A居住,并且双方一直以来都是在租房内居家过日。这段时间XX给几千元钱给A使用。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性交易行为或者是一种XX给A的赠与行为。3、受害人XX支付的房租、买铺盖、吹具等日常家用的开支,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即:租房、买铺盖、吹具等日常家用,不但是A在受用之中,且XX同时也在受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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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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