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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X与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干X诉被告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干X及委托代理人辛XX,被告师XX及委托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干X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被告沉迷赌博,不尽抚养儿子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被告师XX辩称:夫妻感情好,有感情基础,被告在成都务工,每月大部分收入都交给了原告,被告没有赌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四川峨边县人,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3月20日,双方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将家安在原告父母家中,同年10月5日生育了儿子师X乙。2012年6月,被告到成都XX“艺源中大底”厂务工,原告在家抚养儿子。被告在每月发放工资后,原告便到成都被告处拿生活费,期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4年1月,原告到东坡区某咖啡厅上班,因过年未休假,夫妻之间产生一些矛盾。2014年3月20日,被告到成都上班至2014年5月份才发放了一个月工资,被告付给原告16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上了两个月班不应发这点钱,双方产生了一些误会。原告便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现因双方不能够正确沟通思想感情,造成了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只是夫妻生活中的家庭琐事。并不是原告所认为的足以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双方应多为家庭与子女考虑,多承担一些家庭责任,相互沟通解决家庭问题。因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干X与被告师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干X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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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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