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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再婚男女方感情破裂,一审判定离婚,没有支持男方的赔偿金8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李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石XX,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

  我方代理女方李X诉男方刘X离婚案,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审理中,双方均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二个月,后调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自2014年10月份,刘X陆续向李X的家人及街坊朋友四处借钱,并且还有时带女人回家过夜,经多次与刘X进行沟通,刘X对借钱一事予以认可,对出轨一事矢口否认。双方结婚以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李X与刘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刘X所欠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X承担。

  原告李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原件,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证据二、2004年5月13日(2004)鄂证字第14344号湖北省公证书一份、武汉铁路分局房屋所有权证(武铁房权证字第××号)一份、武昌水电段收费专用发票一张以及收据一份、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份,以上证据拟证明双方居住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12栋4单XX房屋系李X女儿彭X所购买,并不是李X与刘X所有。同时还证明刘X离婚时,李X的女儿彭X已年满十八周岁,刘X并未抚养彭X。

  被告辩称

  被告刘X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但其辩称:1、同意离婚;2、个人对外所借债务中有2万元是用于我住院治疗,不负责承担外,其他债务均同意由我自行承担;3、我与李X生活在一起有二十多年,并帮她将女儿拉扯大,这么多年我的工资都交给她了,我要求李X对我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少于7-8万元;4、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X对李X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但其声称如果李X不对其进行赔偿,将会李X及其女儿不客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李X与刘X,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现李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刘X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李X对其进行7-8万元的经济赔偿。

  审理中,李X自述双方原系同事关系,各自离婚后于2001年建立恋爱关系,刘X陈述双方于1987年就在一起。关于经济补偿事宜,经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李X不同意对刘X进行经济赔偿,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X与刘X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此种婚姻关系若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均为不利,现刘X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双方均明确表示无家庭财产分割。关于债务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就债务事项取得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刘X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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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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