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张X酒后驾驶皖b×××××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鄂东收费XX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张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X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3.4mg/100ml。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X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X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系初犯,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