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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某借吕某某7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款,第三人王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吕某某到期还款21万元,剩余49万元尚未偿还,经刘某某多次催讨,吕某某依旧不还。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某偿还借款,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保全,一审判决吕某某返还借款以及利息。刘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根据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明确规定,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的利息。 本案中,刘某某与吕某某约定了高额的利息,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最后支持的利息为年利率24%,这也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支持的最高利率。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刘某某借吕某某7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款,第三人王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吕某某到期还款21万元,剩余49万元尚未偿还,经刘某某多次催讨,吕某某依旧不还。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某偿还借款,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保全,一审判决吕某某返还借款以及利息。刘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根据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明确规定,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的利息。 本案中,刘某某与吕某某约定了高额的利息,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最后支持的利息为年利率24%,这也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支持的最高利率。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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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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