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被告人戚X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XX指控,2018年3月以来,田X(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被告人戚X明知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然在该场所内专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区域从事守门人工作,把守进出卖淫区域的玻璃门,按指令开门,在该区域巡逻,以免不相干的人进入该区域,防止卖淫活动被查处。2018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戚X在河南省周某市七一西XX“周某速腾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戚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X、赵X、徐X、邱X、薛X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视频,以及被告人戚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戚X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戚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戚X在协助组织卖淫的过程中仅起到守门人的作用,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2.戚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3.戚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戚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田X(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市。被告人戚X明知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然在该场所内专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区域从事守门人工作,把守进出卖淫区域的玻璃门,按指令开门,在该区域巡逻,以免不相干的人进入该区域,防止卖淫活动被查处。2018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戚X在河南省周某市七一西XX“周某速腾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戚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戚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X、赵X、徐X、邱X、薛X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视频,以及被告人戚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彼此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X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戚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XX起诉指控被告人戚X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戚X在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戚X明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专门从事守门工作,系对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具体实行了帮助行为,已依法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不应再认定为从犯,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戚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将根据被告人戚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犯罪行为、事实及情节,予以综合量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戚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将被告人戚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