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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XXXX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1、林XX2、王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入林XX1、林XX2、王XX及辩护人黄XX、李雅雅、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底始,被告人某某1先后雇佣被告人林XX2、王XX等人通过Q组建“阳光娱乐区”赌博群,组织陈某某、杨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博群内以抢红包“踩雷”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林XX2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王XX负责发红包烘托气氛。2019年1月24日,该赌博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赌博群涉案赌资达160430元,被告人林XX1通过赌博活动赢取赌资47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1、林XX2、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杨XX的证言,搜査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査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资明细表及盈利截图页面截国,行政处罚定书,抗获经过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1、林XX2、王XX结伙以Q赌博群吸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1、林XX2、王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其中被告人林XX2、王XX系从犯,均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某某2的具体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可予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某某1可予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査认为,被告人某某1组建Q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ニ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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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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