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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归处

铁路法院

  陈X与李X结婚四年,育有一子。结婚以来,双方多次因生活观念、教育观念不同发生争吵,2017年陈X曾起诉离婚,但在法院的调解下撤诉。然而撤诉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好转,反而更加冷漠,为了保证年龄尚未满两周岁的婚生子的健康成长,陈X决定再次起诉离婚。

  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就自身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以及与婚生子的情感方面进行举证质证,一审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婚生子被判决给其父李X。

  原告陈X对一审关于婚生子的判决不服,陈X提出李X家庭过于贫困,且不说李X本人无固定收入,李X的父亲年近80,全身瘫痪,生活尚且不能自理;而李X的母亲亦患有心脏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等,且李X家中仅拥有40-50平米的房屋,除电饭锅和一台老式电视机以外无任何家用电器。反观陈X,其本身收入稳定,年收入至少10万以上,陈X父母双方也有固定工作,家庭环境富裕,能够给予良好的生活条件,除此之外,婚生子自出生便长期与陈X以及陈X的父母生活在一起,遂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针对婚生子应当由谁抚养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爱子心切的陈X在一份上诉说明函中从经济条件、双方的家庭环境、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与婚生子的相处情况以及婚生子对父母的情感依赖度等方面陈述了由自己抚养婚生子的理由与事实,同时也提交了新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一审案件的事实以及二审所提交的证据,同时基于婚生子在一审诉讼中系尚不满两周岁的事实,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中的部分事实,并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判决,判决婚生子由其母陈X抚养。 二审终审,陈X最终在笔者的帮助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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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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