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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16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承建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XX“XX公司经济适用房A栋”住宅楼。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示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项目。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示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以及附属工程。资金来源为:职工自筹。合同工期为:2009年2月18日(以实际签署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0年4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2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合同金额为:193XXXX4069.33元

  双方签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XX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1年9月13日将竣工工程申请报告交付XX公司,2011年10月21日将工程造价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交付XX公司。XX公司要求XX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和支付工程余款时,XX公司提出异议。XX公司认为:XX公司施工能力严重不足,因工程质量返工而延误工期。其承建的工程负一楼墙面渗水,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使用的外墙漆是劣质的“三无产品”,而被工商部门查处。XX公司错误取消原设计图纸上设计的防火门后,未能安装防火门而不符合消防验收标准,致验收不达标,且XX公司根本未对该工程消防设施进行安装和修复。因此,XX公司重新多次协调消防部门才得以落实消防手续。

  2012年初,XX公司多次联系设计院和消防部门,并协助解决消防水池更改方案。2012年5月,设计院和消防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后,又初步拟定消防水池改建地址,但当时时至雨季,为安全考虑暂缓施工。2012年10月,设计院才正式出具更改消防设施方案,随后XX公司向消防部门提交申请后,于2013年1月另找他人进行修复,直到2013年4月才完工。因此,导致XX公司职工不能按期入住和正常办公损失。

  XX公司认为:XX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XX公司每完成一个项目均向XX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但XX公司从来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结算。XX公司合同外还增加了一些工程项目,并对原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和变更。XX公司从不及时回复XX公司发出的报告、通知及信函。XX公司不查清责任原因,将他人修建工程项目强加于XX公司,并要求XX公司停工长达三个月之久。XX公司更改工程项目设计,致使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总之,XX公司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工程量,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和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及时回复XX公司报告、通知及信函,导致XX公司不能正常施工等。XX公司既不配合竣工验收,又不支付工程款,从而使XX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且造成XX公司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双方因各自理由发生纠纷后,相互未能配合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随后,经州纪委、监察局进行多次协调未果,XX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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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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