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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01年,被告XX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如意树95号房屋的使用权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拍卖,由原告XX以80000元取得25年的使用权。2012年3月6日,原告书面委托王XX参与处理南京市雨花台区XX如意树95号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与房屋原产权人即被告签署协议书。

  2012年3月22日,被告的代理人王XX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取得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如意树95号房屋的使用权,因京沪高铁建设该房屋需要拆迁,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授权乙方和雨花台区国土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甲方委托王XX予以协助,乙方不得擅自放弃;二,拆迁补偿的方文武乙方拥有不大于75平米的房屋一套,其余归甲方所有;三,户口补贴的部分归乙方拥有;四,超出补偿面积220平米的部分及装潢等货币补偿部分以及搬家、奖励、过渡费用、区位补偿等一切涉及该房屋补偿的货币部分,其中甲方须支付乙方与马XX在雨花法院债务纠纷一案债务金额的90%以了结债务;五,货币补偿的部分于到账当日双方办理交割,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所得补偿房屋及时办理登记在甲方名下。。。

  2012年5月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XX如意树95号房屋被拆迁,被告与拆迁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又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书。

  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雨花台区法院调解达成调解书,将拆迁安置房中的2套裁定给原告。2019年3月4日,原告依据调解书将两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产生城市建设维护、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等合计10万左右,原告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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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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