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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概况

  李XX与杨XX于1953年结婚后,于1963年购买原台东区芙蓉XX临字xx房屋,2012年4月14日,杨XX去世前留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其所占有的份额留给三子李XX。2017年7月,李XX去世后,李XX发现上述房产已经于2017年4月,由李XX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二子李XX,并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原告李XX作为委托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办案思路

  该房屋为李XX和杨XX的夫妻共同财产,杨XX过世后,李XX依法享有继承权,李XX孔与李XX之间的亲属关系,李XX明显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金额无权处分该房屋,也会印证李XX与李XX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继承人李XX的权益。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涉案房屋50%的份额为杨XX的遗产,被上诉人作为杨XX的儿子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并接受了涉案房屋了继承。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上诉人与李XX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法条,来请求法院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案件结果

  1、李XX与李XX签订的关于青岛市市北区芙蓉XX110xxx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用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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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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